《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环境影响评价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2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3

    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 4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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