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应急预案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应急预案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3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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