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 2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咨询服务

合作联系方式:
在线联系:提交需求
电子邮件:isotraining
电话:

微信服务公众号

微信服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