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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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2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核心关键词
- 氨
- 脱硝
- 粉尘
- 脱汞
- 公开
- 改建
- 扩建
- 扬尘
- 燃煤
- 企业
- 备案
- 硫分
- 烟尘
- 单位
- 报告
- 除尘
- 联网
- 涂料
- 脱硫
- 台账
- 灰分
- 油烟
- 新建
- 硫化物
- 石油焦
- 禁燃区
- 排放口
- 颗粒物
- 有机溶剂
- 应急预案
- 工业废气
- 机动车船
- 自动监测
- 恶臭气体
- 排污单位
- 温室气体
- 建设项目
- 集中供热
- 燃煤热源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达标排放
- 油气回收
- 排污许可证
- 可燃性气体
- 生产经营者
- 生物质燃料
- 高污染燃料
- 气态污染物
- 大气环境质量
- 大气环境监测
- 燃煤供热锅炉
- 突发环境事件
- 环境影响评价
- 挥发性有机物
- 重点排污单位
- 原始监测记录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大气污染源监测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