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大气环境质量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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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 - 3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 - 4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 5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 - 6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 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8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 - 9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 10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 - 11
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 12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 - 13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 - 14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 - 15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16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8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9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0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21
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 22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承载力,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控制目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统筹交通管理,发展清洁能源,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23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能耗、安全、质量等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 24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 25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 26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等级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27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条第二款
- 氨
- 脱硝
- 粉尘
- 脱汞
- 公开
- 改建
- 扩建
- 扬尘
- 燃煤
-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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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硫分
- 烟尘
- 单位
- 报告
- 除尘
- 联网
- 涂料
- 脱硫
- 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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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
- 硫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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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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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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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