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 2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 3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 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 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 6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 7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8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9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10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 11

    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 12

    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 13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 14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在用机动车检验方法和排放限值,并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

  • 15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16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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