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挥发性有机物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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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条第二款 - 2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 - 3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5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6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7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8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 9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 10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核心关键词
- 氨
- 脱硝
- 粉尘
- 脱汞
- 公开
- 改建
- 扩建
- 扬尘
- 燃煤
- 企业
- 备案
- 硫分
- 烟尘
- 单位
- 报告
- 除尘
- 联网
- 涂料
- 脱硫
- 台账
- 灰分
- 油烟
- 新建
- 硫化物
- 石油焦
- 禁燃区
- 排放口
- 颗粒物
- 有机溶剂
- 应急预案
- 工业废气
- 机动车船
- 自动监测
- 恶臭气体
- 排污单位
- 温室气体
- 建设项目
- 集中供热
- 燃煤热源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达标排放
- 油气回收
- 排污许可证
- 可燃性气体
- 生产经营者
- 生物质燃料
- 高污染燃料
- 气态污染物
- 大气环境质量
- 大气环境监测
- 燃煤供热锅炉
- 突发环境事件
- 环境影响评价
- 挥发性有机物
- 重点排污单位
- 原始监测记录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大气污染源监测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