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挥发性有机物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 2

    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 3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 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5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6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 7

    (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 8

    (二)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

  • 9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 10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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