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建设项目合规义务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对建设项目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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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 2
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3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核心关键词
- 氨
- 脱硝
- 粉尘
- 脱汞
- 公开
- 改建
- 扩建
- 扬尘
- 燃煤
- 企业
- 备案
- 硫分
- 烟尘
- 单位
- 报告
- 除尘
- 联网
- 涂料
- 脱硫
- 台账
- 灰分
- 油烟
- 新建
- 硫化物
- 石油焦
- 禁燃区
- 排放口
- 颗粒物
- 有机溶剂
- 应急预案
- 工业废气
- 机动车船
- 自动监测
- 恶臭气体
- 排污单位
- 温室气体
- 建设项目
- 集中供热
- 燃煤热源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达标排放
- 油气回收
- 排污许可证
- 可燃性气体
- 生产经营者
- 生物质燃料
- 高污染燃料
- 气态污染物
- 大气环境质量
- 大气环境监测
- 燃煤供热锅炉
- 突发环境事件
- 环境影响评价
- 挥发性有机物
- 重点排污单位
- 原始监测记录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大气污染源监测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
-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