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建筑垃圾合规义务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对建筑垃圾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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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条第一款 -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条第二款 - 3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6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7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8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9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10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 11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款 - 12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