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公开合规义务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对公开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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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 - 2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3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4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5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 6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