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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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2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3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4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四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