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工业废水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工业废水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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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3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4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5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6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五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