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应急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应急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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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条第一款 - 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3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4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5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6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7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 8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9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