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应急预案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应急预案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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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 2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3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