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地下水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地下水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 3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4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 5

    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6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 7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8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 9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 10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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