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自动监测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自动监测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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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和评价规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划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统一发布全国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3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4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 5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 6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