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建设项目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建设项目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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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十八条第一款 - 2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3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4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