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原始监测记录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原始监测记录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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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4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结果定期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5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 6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 7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八十条第三款 - 8
(四)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八十条第五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