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新建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新建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2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3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4
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 5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6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7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8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 9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10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11
(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12
(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