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重金属合规义务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对重金属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禁止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3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4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5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