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公开合规义务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对公开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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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2
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条第三款 - 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4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5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6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