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地下水合规义务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对地下水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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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 2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3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 4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5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6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7
(二)进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8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