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合规义务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2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3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4
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5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照本法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6
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7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8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9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10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11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 12
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 13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条第一款 - 14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15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活动;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条第三款 - 16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利抵押业务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17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条第一款 - 18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报告、监测数据、调查报告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应当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 19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条第一款 - 20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 21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第九十五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