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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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