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排污单位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对排污单位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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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 2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3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4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5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