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报告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对报告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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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2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3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4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