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登记表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对登记表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2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3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 4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 5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6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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