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登记表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对登记表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 2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五款 - 3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第九款 - 4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5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6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