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开工建设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对开工建设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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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3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