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重点排污单位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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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2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3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