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环境影响评价合规义务要求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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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十八条第一款 - 2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3
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监测结果确定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围生活环境产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并实施控制。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