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备案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对备案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 1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 2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五款 - 3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4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5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