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公众意见合规义务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对公众意见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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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2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 - 3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4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