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自动监测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自动监测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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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2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4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5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