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建设项目合规义务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对建设项目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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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 - 2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三款 - 3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五款 -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5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6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7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8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9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 10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