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备案合规义务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对备案的合规义务要求。
合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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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2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3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4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 5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 - 6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核心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