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2016年修改)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水法》(2016年修改)的合规义务识别。
《水法》(2016年修改)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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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8
适用法律:《水法》(2016年修改)
法律条款 | 法律条文 | 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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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新改扩建排污口,需经水或流域主管部门同意,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
5.48.1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需向水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
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需缴纳水资源费 | ||
5.49.1 |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对用水进行计量 |
5.53.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新改扩建项目制定节水措施方案 |
节水措施实行三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