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2017)的合规义务清单

2024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核安全法》(2017)的合规义务清单。

《核安全法》(2017)合规义务清单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本页面只是用于展示《核安全法》(2017)合规义务列表,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合规义务清单。完整的环境因素合规义务清单请联系我们的咨询服务!
更新日期:2024-06-18
环境因素 合规义务 法定要求
1放射性废气达标排放
放射性废气处理后达标排放。
  •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2放射性废物分类管理
放射性废物分低、中和高三类管理.
  • 第四十条第一款
  • 第四十条第二款
  • 第四十条第三款
3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运输
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运输报告和审批。
  •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4放射性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
放射性废物减量化和无害化管理。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放射性废液处理
放射性废液转化处理。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6环境监测
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放射性核素监测,定期报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 第十九条第一款
7突发事故应急
突发事故按预案响应,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8信息公开
核设施营运单位公开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9应急响应
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开展培训和演练。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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