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2017)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核安全法》(2017)的合规义务识别。

《核安全法》(2017)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本页面只是用于展示《核安全法》(2017)合规义务条款识别方法,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识别列表。完整的识别清单请联系我们的咨询服务!
更新日期:2024-07-08

适用法律:《核安全法》(2017)

法律条款 法律条文 合规义务
2.19.1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对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核素监测
实施放射性核素总量监测
放射性核素环境监测和排放监测结果报告主管部门

咨询服务

合作联系方式:
在线联系:提交需求
电子邮件:isotraining
电话:

微信服务公众号

微信服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