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的合规义务清单

2024版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的合规义务清单。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合规义务清单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本页面只是用于展示《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合规义务列表,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合规义务清单。完整的环境因素合规义务清单请联系我们的咨询服务!
更新日期:2024-07-05
环境因素 合规义务 法定要求
1达标排放
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并遵守总量控制指标。
  •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
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和产品。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3环保税或排污费
依规定缴纳排污费或征收环境保护税。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环保责任制
建立环保责任制,明确人员责任。
  •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5环境监督执法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第十九条第一款
7明令禁止行为
严禁违法行为。
  • 第四十二条第四款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第十九条第二款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8末端污染治理控制
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和危害。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9排放监测
开展排放监测,保存记录。
  •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10排污许可
按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11清洁生产
在设计、原料、能源、工艺、设备、综合利用与处理技术上,采用污染预防的方法。
  • 第四十条第三款
12全过程管理
全过程管理物料。
  •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3损害侵权责任
承担污染损害侵权责任。
  • 第六条第三款
14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执行“三同时”。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15信息公开
公开排放信息,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16应急响应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并报告。
  •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 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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