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的合规义务识别。
《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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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7
适用法律:《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
法律条款 | 法律条文 | 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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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2.22.1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 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 |
4.40.3 |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
使用清洁能源 采用最佳工艺和设备 综合利用废物 污染物无害化处理 源头消减污染物产生 |
4.42.2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建立环保责任制,明确人员责任 |
4.42.3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安装、使用和正常运行监测设备 |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4.43.1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 缴纳排污费 |
4.43.2 |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 缴纳环保税 |
4.44.1 |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 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4.45.2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申请排污许可 |
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要求 | ||
4.47.1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开展风险控制 进行应急准备 实施应急处置 启动事后恢复 |
4.47.3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及时通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报告主管部门 |
4.48.1 |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化学物品全过程管理 |
放射性物品全过程管理 | ||
5.55.1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
5.56.1 | “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
向公众说明建设项目环境情况 征求公众建设项目环境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