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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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8
适用法律:《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法律条款 | 法律条文 | 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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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3.16.3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污染物排放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3.16.4 |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污染物排放造成轻度影响的,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
3.16.5 |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污染物排放造成很小环境影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
3.21.1 |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