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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0n 前言 >3 附記: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非經允許,公司、商號或使用者 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經發現有 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用,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 法通信,指依電信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低功率射頻電機須忍受 合法通信或工業、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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