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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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9
适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法律条款 | 法律条文 | 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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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2.14.3 |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已有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3.19.1 |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新改扩建项目开展水环境影响评价 |
3.19.2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新改扩建排污口,要取得水资源或流域管理部门意见 |
3.19.3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 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 |
3.21.1 |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排放工业废水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
排放医疗污水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 ||
3.22.1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 设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口 |
3.23.1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 自行监测排污许可的水污染物排放 |
保存水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 ||
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 ||
3.24.1 |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自动监测单位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