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的合规义务识别。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本页面只是用于展示《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合规义务条款识别方法,并不是一个完整的识别列表。完整的识别清单请联系我们的咨询服务!
更新日期:2024-07-07

适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法律条款 法律条文 合规义务
4.29.1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放射性装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30.1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护设施三同时
4.30.2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开展放射性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6.40.1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放射性废气排放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放射性废液排放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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