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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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08

适用法律:《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法律条款 法律条文 合规义务
2.16.2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耗能高的生产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17.1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严禁使用淘汰目录中的高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3.25.1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3.26.1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3.27.1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3.27.2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3.37.1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控制室内空调温度
3.52.8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54.1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需指派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54.2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组织用能状况分析和评价,编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节能措施
3.54.3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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