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中基于《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的合规义务识别。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合规义务识别
合规义务是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组织必须遵守的或承诺遵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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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7-10
适用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法律条款 | 法律条文 | 合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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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承担排放大气污染造成损害的责任 |
3.18.1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排放标准 | ||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遵守总量控制要求 | ||
3.19.1 |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申请获取工业废气排放排污许可证 |
申请获取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 | ||
申请获取燃煤大气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证 | ||
3.20.1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
3.24.1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 开展工业废气排放监测 |
保存工业废气排放原始监测记录 | ||
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 | ||
保存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原始监测记录 | ||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设备 | ||
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 | ||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 ||
3.25.1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 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 |
4.69.4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 施工工地公示扬尘防治措施、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
4.69.5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 覆盖滞后开工的裸露建设用地,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
4.70.1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采取密闭或防遗撒措施运输散装物料,按规定路线行驶 |
4.70.2 |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采取密闭或喷淋方式装卸物料 |
4.72.1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起尘物料密封贮存或设置高于料堆的严密围挡 |
4.72.2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起尘户外作业,实施分区作业 |
4.78.2 |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建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定期监测环境,评估风险,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
定期监测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 | ||
4.79.1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 达标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安装持久性有机物净化装置 | ||
6.96.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 根据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预案要求,接受停产或限产 |
根据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预案要求,限制机动车行驶 | ||
根据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预案要求,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 ||
6.97.1 |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