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手册:录事
词语录事拼音、解释、繁体、造句。
录事
- Unicode码:\u5f55\u4e8b
- 拼音:lù shì
- 繁体:錄事
- 释义:
1
职官名。
晋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录事”。 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
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元废。
清初各部又设录事;清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崔立为雒县,有豪族陈氏为县录事。
诸县人吏,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
忽一日,县尉请钟录事父子在衙中饮酒。
不曾嗔录事,每欲卜南村。
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2
指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3
唐代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余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
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崔沆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卢彖俯近关宴,坚请假往洛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沆判之。
4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小年曾于解县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窦少府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5
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见妓称‘录事’,太息语廉宣仲曰:‘今世一切变古,唐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唐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之东有录事巷,传以为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
6
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