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手册:录事

词语录事拼音、解释、繁体、造句。

录事

  • Unicode码:\u5f55\u4e8b
  • 拼音:lù shì
  • 繁体:錄事
  • 释义:
1

职官名。

公府置录事参军,掌总录众官署文簿,举弹善恶。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省称“录事”。 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时州郡主簿。

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

废。

初各部又设录事;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

崔立雒县,有豪族陈氏为县录事

诸县人吏,国初,押司、录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

忽一日,县尉请录事父子在衙中饮酒。

不曾嗔录事,每欲卜南村。

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2

民国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3

曲江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余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

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崔沆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卢彖俯近关宴,坚请假往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判之。

4

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小年曾于解县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窦少府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5

妓女。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苏叔党政和中至东都,见妓称‘录事’,太息语廉宣仲曰:‘今世一切变古,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之东有录事巷,传以为朱梁时名妓崔小红所居。”

6

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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